粤港跨境继承:一份遗嘱,内地法和香港法各管哪一层?

:2026-10-10
涉外涉港婚姻与继承
蒋建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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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跨境继承中遗嘱适用哪地法律?遗嘱有效与遗产分配分两层:遗嘱本身效力看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属人法),遗产分配中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动产依经常居所地法。深圳继承律师详解。

【圳品律所·涉外涉港婚姻与继承】不少深圳家庭在内地和香港两边都有资产——一套房、一个账户。一份遗嘱能不能“通吃”两地?深圳继承律师蒋建超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讲清:遗嘱的“有效”与“怎么分”,分两层、各看各的法。

(粤港跨境继承法律笔记 · 跨境继承实务第 04 篇)

一、先识别:遗嘱法律适用是“两层”关系,不是单一问题

笼统说“遗嘱适用哪地法律”,其实混了两件性质不同的事:

第一层——遗嘱自身的成立与效力(方式是否合法、立遗嘱人有无行为能力、内容是否有效):主要按立遗嘱人的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国际私法上叫属人法)判断;订立地只在判断“方式”时作为一个连结点。

第二层——遗产怎么分(谁有权继承、分多少):属于法定继承关系,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所以订立地和财产所在地各管一层、互不替代。下面分层展开。

二、第一层:遗嘱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与财产所在地无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把“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分成两条冲突规范,连结点并不一样,这是关键。

第 32 条:遗嘱方式(形式要件)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这条给了四个并列连结点: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国籍国、遗嘱行为地(即订立地)。订立地只是其中之一,经常居所地和国籍国同样能让遗嘱方式有效。因此一份按内地形式立的自书遗嘱,即便在香港发生继承争议,通常也能依第 32 条被香港法院认可其方式有效。

第 33 条:遗嘱效力(实质要件,含立遗嘱能力与内容有效性)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这里有个容易忽略的差别:第 33 条没有把“遗嘱行为地”列为连结点。也就是说,判断遗嘱内容是否有效、立遗嘱人有没有行为能力,只看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和遗嘱在哪签的无关。订立地法在“效力”这一层基本用不上。

小结:第一层准据法,重心在“人”——立遗嘱人的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财产所在地在这一层基本不出现。内地和香港对遗嘱方式都设了较宽松的多连结点规则,一份跨境遗嘱在两地同时被认可方式有效的可能性不低,但这只解决“遗嘱有效不成立”,还没到“遗产怎么分”。

三、第二层:遗产分配的准据法——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

第 31 条:法定继承的连结点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条在法定继承上也采区别制(又称分割制),对不动产单独设连结点,排除经常居所地法的适用。

香港继承法同样采区别制:不动产(real property,如土地、楼宇)的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动产(personal property,如银行存款、上市证券、公司股权)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籍(domicile)所在地法律。粤港两地在这一层都按财产性质分别处理,逻辑高度一致。

粤港跨境的关键拆分

被继承人在香港的不动产 → 不论国籍、经常居所,继承一概由香港法管;

被继承人在内地的不动产 → 由内地《民法典》继承编管;

被继承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动产 → 按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内地居民通常适用内地法)或居籍地法(香港居民适用香港法)确定。

特别提示:内地用的“经常居所地”(habitual residence)和香港用的“居籍”(domicile)是两个构造不同的连结点。居籍的变动,要以“以该地为永久家园”(intention to settle permanently)的主观意愿结合客观事实为前提,变更难度远高于经常居所地。在频繁往返粤港的“双城”家庭,两者可能指向不同法域,是跨境继承里常见的识别难题。

效力依属人法,分配依物之所在地法:同一份遗嘱,两层准据法并存适用。

四、两则贴近实务的情形

情形一:内地居民在香港有房也有存款

甲是深圳居民,经常居所地一直在内地,在香港有一套住宅和一笔银行存款。甲按内地自书遗嘱的形式,在同一份遗嘱里写“香港的住宅和存款都由次子继承”。甲去世后:

遗嘱的成立与效力:按属人法(内地法),这份自书遗嘱符合第 32 条、第 33 条,形式和实质都有效;

遗产分配则分两条线:香港住宅是不动产,依第 31 条由香港法(物之所在地法)管——香港继承采遗嘱自由,没有内地法上的必留份限制,次子最终能否拿到,要按香港继承规则判定;香港账户里的存款是动产,依第 31 条由经常居所地(内地)法管,按内地法定继承的顺位和份额处理。

同一份遗嘱,香港住宅和香港存款适用不同准据法,两层法律关系在同一件继承里并存,不能用单一法域的规则一刀切。

情形二:香港居民在内地有资产

乙是香港居民(居籍在香港),在内地有一套住宅和一笔存款,并按香港《遗嘱条例》的形式立了遗嘱。乙去世后:

遗嘱效力:按居籍(香港)法认定;

遗产分配:内地住宅是不动产,按内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分配,可能涉及内地对必留份(特留份)的强制保护;内地存款是动产,按居籍地(香港)法分配。

方向相反,框架一样——仍是“效力看属人法、分配看财产所在地(不动产)与属人法(动产)”的二元结构。

五、香港规则对照(不构成香港法律意见)

维度内地法(中国大陆)香港法
遗嘱方式(形式要件)经常居所地 / 国籍国 / 遗嘱行为地(第 32 条)签立地 / 居籍地 / 惯常居住地 / 国籍国(第 24 条);处置不动产另需符合财产所在地法(第 25 条)
遗嘱效力(实质要件)经常居所地 / 国籍国(第 33 条)动产:死亡时居籍地;不动产:物之所在地(区别制)
法定继承经常居所地;不动产所在地(第 31 条)动产:死亡时居籍地;不动产:物之所在地

香港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遗嘱的书面要求和见证人数等,和内地不同(例如受益人和其配偶原则上不能当见证人,参照《遗嘱条例》第 10 条);居籍(domicile)和经常居所是两个不同连结点,变动要件也不同。涉及香港物业的遗嘱安排,建议就香港资产另外立一份符合香港法的遗嘱,或至少请香港执业律师核证一次形式。

以上香港法内容以香港律政司官网及香港执业律师意见为准,本号不构成香港法律意见。

六、律师提示

跨境遗嘱规划里最常见的误区,是只按内地法的形式立一份遗嘱,想当然以为它能覆盖香港资产。其实,即便这份遗嘱在两地都获方式层面认可,遗产分配仍要分层适用不同准据法,两地规则要分别评价。

在粤港两地都有资产的家庭,更稳妥的做法是分别规划:就香港资产考虑另外立一份符合香港法的遗嘱;同时妥善保管经常居所地、国籍和居籍的证明——这些连结点事实的证明,是跨境继承程序能顺利推进的事实基础。

跨境继承真正的难点,往往不在某一份文书,而在“人、财、产”三者的衔接:谁做继承人、钱和资产怎么交接、房产将来怎么用和处置。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的招牌产品《向死而生——从意定监护到遗产管理人全过程的法律服务》,在 2019 年深圳律师协会产品评比中获第一名,正是把“生前安排(意定监护、医疗预嘱)— 身故执行(遗产管理、跨境过户)”串成一条线。粤港跨境继承律师建议:跨境家庭做传承规划,按这条主线整体设计,而不是只处理其中一环。

七、通俗总结:普通家庭怎么理解

一句话先懂:一份遗嘱“管不管用、怎么分”,不是简单看“在哪立的”或“财产在哪”。要分两层:遗嘱本身有效没效,看立遗嘱人住哪、是哪国人;财产怎么分,房子看房子所在地的法律,存款看人住哪的法律。

对普通家庭的建议:如果你在香港和内地都有资产,别指望一份内地遗嘱通吃两地。更稳妥的是两地分别立遗嘱,香港那份按香港法来。

一个提醒:香港和内地规则不一样,尤其香港的房产,处分和继承都要留意香港法的要求,必要时请香港律师把关。

八、常见问题 FAQ

Q1:在内地立的遗嘱,对香港的房产有效吗?

A:方式上通常认可(第 32 条);但香港房产怎么分,仍由香港法(物之所在地法)管。遗嘱有效,不等于香港房产就完全按你写的来分,还要叠加香港继承规则的评判。

Q2:香港的存款按哪地法律分?

A:法定继承下,香港的动产(存款、证券)一般按被继承人死亡时居籍地法或经常居所地法;如果遗嘱有效且对这笔动产作了指定,就按遗嘱处理,但遗嘱效力本身仍要回到第 33 条确定的准据法判断。

Q3:立遗嘱必须在订立地立吗?

A:不必。第 32 条给了多个连结点,即使在内地以外签署,只要符合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遗嘱方式同样有效。

Q4:一份遗嘱能管两地资产吗?

A:理论上可能,但前提是两地都认可它的方式和效力;即便认可,遗产分配仍分层适用不同法律。资产跨两地的,实务上通常建议分别立两地遗嘱,避免争议。

关于蒋建超律师

蒋建超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继承纠纷、遗嘱规划与粤港跨境继承,擅长内地与香港资产确权、遗产估值。第一专业为财务,曾任职珠三角大型企业财务岗位,熟悉股权、不动产等资产的估值与账目衔接,以“把两地资产理清楚、把传承的路铺平”的理念服务粤港家庭。

执业证号:14403202610045138。蒋建超律师的跨境继承实务笔记发布于其个人公众号「粤港跨境继承法律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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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蒋建超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撰写。文章内容为一般性法律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跨境继承涉及两地程序,具体方案请结合家庭实际情况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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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继承与财富传承承办律师 · 本文作者

专注遗嘱订立与效力审查、遗产管理与分割、家族财富传承架构设计,为高净值家庭提供从遗嘱到信托的全链条传承方案。查看完整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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