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一份在境外订立的遗嘱,其「形式」是否有效,可适用多个连接点法律之一;但其「内容」能否在内地落地(比如把内地房产留给某人),仍要符合内地《民法典》关于必留份、继承人范围等强制性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立遗嘱地法的,均为有效。这意味着境外按当地法律立的遗嘱,形式上有较大可能被认可。
若主要资产在内地,最稳妥是单独按内地形式(自书/代书/公证遗嘱)就内地资产立一份遗嘱,避免境外遗嘱在内地执行时因形式或内容争议被否定。
形式上有机会被认可,但内容若违反内地强制性规定(如剥夺必留份)则相应部分无效。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内容冲突部分需结合法律适用分别判断,建议内容保持一致并注明彼此关系。
不一致。在内地立遗嘱须满足内地对见证人资格的要求;境外遗嘱按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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