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的定义与生效条件、深圳地方立法的核心规则、可决定的医疗事项,与遗嘱及意定监护的关系与订立要点。
写在前面:生前预嘱(医疗预嘱)回答的是一个很多人不愿面对、却必须提前想清楚的问题——当生命走到末期,我要不要接受创伤性抢救?深圳已就此立法,这是每位深圳居民都该知道的制度。
一、什么是生前预嘱
生前预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意识清醒时预先作出的、关于自己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状态下,是否接受某种医疗措施的指示。它只在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生效:
- 本人处于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状态;
- 本人无法表达意愿(如昏迷、意识障碍)。
生前预嘱不是安乐死,也不是放弃治疗,而是在「抢救到底」与「安宁离去」之间,把选择权交还给本人。
二、深圳的地方立法突破
深圳在生前预嘱的地方立法上走在全国前列。其核心规则包括:
- 允许成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立下生前预嘱;
- 明确生前预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或经公证);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中「不作创伤性抢救」的明确意思表示;
- 患者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生前预嘱。
提示:生前预嘱属于地方立法探索,具体条款与适用以现行有效的法规文本为准,签署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查阅最新规定。
三、生前预嘱能决定什么
通常可以就以下事项作出指示:
- 是否使用心肺复苏(CPR)、气管插管、呼吸机、血液透析等生命支持措施;
- 是否使用胃管/鼻饲、静脉营养等维持生命的手段;
- 是否接受创伤性抢救手术;
- 是否我希望在舒缓医疗/安宁疗护中走完最后一程;
- 是否捐献器官或遗体(另有专门路径)。
四、与遗嘱、意定监护的关系
- 生前预嘱 vs 遗嘱:生前预嘱管「医疗决策」,遗嘱管「财产分配」,两者内容不同、互不替代,建议同时准备。
- 生前预嘱 vs 意定监护:意定监护解决「失能期间谁替我签字」,生前预嘱解决「临终时我要什么、不要什么」。如果指定了意定监护人,应在生前预嘱中明确监护人须遵从预嘱内容,避免两者冲突。
五、订立要点(深圳)
- 本人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订立;
- 采用书面形式,由本人亲笔书写或打印后签名;
- 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见证人不得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
- 条件允许时办理公证,或由律师见证并留存录音录像;
- 把预嘱交给可信赖的人保管,并告知主治医生与家属。
如您或家人想订立生前预嘱,建议先与家人充分沟通,再让家事律师协助起草并见证,确保形式与内容都符合深圳现行规定。可联系林冰律师团队安排。
本文由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林冰律师团队依据深圳现行规定及实务整理,具体以最新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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