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以问答形式梳理涉外与涉港婚姻继承中最常被问到的 8 个问题,涵盖香港遗产承办、判决互认执行与跨境文件流转。
通常不能直接使用。依据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24A条,死者的资产与债务仅指其在香港的资产与债务,香港法院的遗嘱认证司法管辖权只涵盖香港境内的遗产。因此位于内地的房产,必须按内地法律另行办理继承手续(非公证继承、公证继承或诉讼继承)。香港出具的授予书等文件如要在内地使用,还需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手续,一般并需提供经认可的中文翻译件。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位于中国内地的房产,无论被继承人是否为外籍或港澳居民,其法定继承均适用内地法律(即《民法典》继承编)。遗嘱方面,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成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认可,且自 2022 年 2 月 15 日起范围明显扩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于该日两地同时生效,香港通过《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章)本地立法实施。纳入范围包括内地 14 类、香港 12 类婚姻家庭案件,且不限于身份关系——财产判项(赡养费、财产分割等)也纳入,协议离婚(内地民政部门的离婚证、香港依《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相关规定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参照适用。在此之前,内地法院基本只认可香港离婚判决中的解除婚姻关系一项。
可以依上述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应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反向亦然,内地判决可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承认和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安排未涵盖的案件类型(如赡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关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等)需依其他途径或个案协助原则处理。申请时应准备生效判决证明、身份材料及相应的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文件。
需要。境外形成的死亡证明、遗嘱、亲属关系证明、法院文书等,在内地使用通常要经过公证及认证程序。自 2023 年 11 月 7 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中国生效后,来自公约缔约国的公文书只需办理该国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无需再办理该国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但中国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沿用原有领事认证程序。此外,外文文件一般还需提供经认可的中文翻译件。
附加证明书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项下,由文书出具国指定主管机关签发的一种证明,用以证明公文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它与传统领事认证具备同等功能,但省去了使领馆认证环节。中国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加入公约、2023 年 11 月 7 日生效,外交部为主管机关,相关地方外办(含广东省、深圳市)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办理时间可从原先约 20 个工作日缩短至几个工作日。
三种。一是遗嘱认证(Grant of Probate),适用于有遗嘱的情形,授权遗嘱执行人按遗嘱管理遗产;二是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适用于无遗嘱的情形;三是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适用于遗嘱未指定执行人,或没有执行人能够、愿意履职的情形。三者均由高等法院依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发出,由遗产承办处承办。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后去世的个案,申请存档费为 265 元、授予书誊写费为 72 元。
一般需要两地分别办理。香港部分:就其在香港的遗产向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内地部分:就内地房产按内地法律办理继承过户,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经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的文件及中文翻译件。两地程序并行而非相互替代。建议一开始就做整体遗产清册与方案设计,避免两地程序互相等待或材料冲突。
跨境案件的关键在于「两地分别推进、文件规范流转」。如您涉及深港或其他跨境婚姻继承事项,建议先做一次整体方案评估,明确各法域的适用法、所需程序与文件清单。可联系林冰律师团队,必要时协同境外律师共同办理。
本文由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林冰律师团队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政府与司法机构公开办事指引整理,具体个案以律师咨询意见及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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