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品家事团队·林军律师】在圳品家事团队,我们把业务分为“婚姻”与“继承”两条线;而林军律师最被客户倚重的,正是这两条线与公司股权交叉的地带——离婚时的股权分割、身故时的股权继承、家企财富的隔离与传承。这篇文章从一个被反复问到的问题切入:“股权不得继承”条款,到底有没有用?
先说结论:章程可以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却永远排除不了“股权财产权益”的继承。而在婚姻里,股权财产权益往往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句话——章程决定不了“谁拿钱”,更决定不了“离婚时怎么分、身故后怎么传”。
“股权”不是一个铁板整体,至少拆成两半:
婚后取得的股权,其财产权益通常含配偶一半;股东身故后,财产权益又进入继承。所以同一笔股权,既躺在婚姻这条线上,也躺在继承这条线上——这正是它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被争抢的地方。
新《公司法》第90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允许章程排除的,只是“股东资格的继承”——也就是“你死后,家人不能当然变成股东、参与公司经营”。但股权里的财产权益既是遗产、也含配偶份额,受《民法典》继承编与婚姻家庭编双重保护,任何章程条款都无权剥夺。
错误写法(大概率无效):
“股东去世后,其股权全部归公司所有,继承人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这种写法把继承人的财产权益也一并剥夺,直接撞上《民法典》关于继承权的规定,实践中法院大概率认定无效;更糟的是,曾有判决认定整条无效,股东资格继承反而回到法律默认规则。
正确写法(实务有效):
“股东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或其指定股东有权在六个月内,按经审计净资产对应的股权价值,回购该股东全部股权;回购价款支付完毕前,继承人有权取得对应的分红。”
要点在于:保留财产权益、给出退出通道、明确估值方式。既符合公司法精神,也尊重继承人财产权,法院通常认定有效。
无论是离婚还是身故,股权安排都应提前走通这套流程:
估值、税务、工商任一环出错,都可能引发二次纠纷,建议全程有律师介入。
股权从来不只是公司的事。它横在婚姻与继承两条线上:离婚怎么分、身故怎么传,往往比经营本身更决定一个家庭的财富走向。这正是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作为私人财富律所区别于其他团队的关键——林军律师擅长在“婚姻 × 继承 × 公司股权”的交叉地带,用婚内协议、遗嘱、章程、股东协议四件套,把控制权与财产权益一并锁住,让公司长治久安、家产安稳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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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章程写“股权不得继承”,继承人就完全拿不到钱了吗?
不是。章程只能排除“股东资格”,股权里的分红、剩余财产分配等财产权益仍属遗产,继承人有权取得对应折价款或分红,任何人无权剥夺。
问:离婚时能分走配偶的股权吗?
婚后取得的股权,其财产权益通常含配偶一半。离婚时可就财产权益部分主张分割,章程排除股东资格并不等于排除配偶的财产份额;想防控制权被分走,应提前签婚内财产协议。
问:把股权直接收归公司所有的条款有效吗?
大概率无效。该写法剥夺财产权益,违反《民法典》继承编,法院可能认定整条无效,反而让股东资格继承回到默认规则。
问:新《公司法》第90条什么时候施行?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90条明确: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正是章程排除股东资格继承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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