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得百万拆迁款而登记结婚,能以“欺骗”“违背公序良俗”主张婚姻无效吗?

:2025-07-06
婚姻家事与离婚
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林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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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教头普法导读: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2025年2月5日,北京街头一声刺耳的刹车声后,48岁的徐田倒在血泊中。他带走的不仅是一个生命,更是一段充满算计的婚姻秘密——三个月

林教头普法导读: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2025年2月5日,北京街头一声刺耳的刹车声后,48岁的徐田倒在血泊中。他带走的不仅是一个生命,更是一段充满算计的婚姻秘密——三个月前,他与同性伴侣的姐姐薛丽刚领完结婚证,只为多分200万拆迁款。而今,他的母亲与“妻子”对簿公堂,一场关于婚姻真假的博弈,正撕开法律最敏感的神经,也能看出法律策略选择的雷区。

本期案例看起来只是涉及到婚姻法(婚姻无效还是有效?),其实还涉及到各方都没有看到的刑事法(骗取拆迁款是否构成诈骗?),而以林冰律师近三十年的执业律师生涯,熟悉刑事法律,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撤诉、罪轻等案例,最近一年也成功办理了3起取保候审成功的案例、办理2起金额超10亿的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同时专研婚姻家事法律,熟悉婚姻、继承法,现为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事法研究会副会长。以下,作为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就基于婚姻家事法和刑事法律交叉的多维角度提出不同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开篇:离奇婚姻背后的利益迷局

“翻开”焦作市解放区民政局档案:2024年12月12日下午,北京高管徐田与河南焦作的薛丽登记结婚,这本书稀松平常的一幕。而事后有证据证明这场婚姻其实充满不一般的细节:

男主的闪电操作:上午8点转账给女方5万元→9点乘高铁离京→12点抵焦→下午登记结婚→17点返京。

涉及秘密交易:聊天记录显示“多给50平米,完事赶紧办离婚”,婚前徐田直言付薛丽20万“不少了”。

双重双性身份:徐田与薛丽弟弟薛冲实为同性伴侣,同居十年对外伪称“父子”实为同居。

以上一系列的行为看起来都是设计,而所有设计高度疑似指向徐田母亲所在村落的腾退政策——按户补偿,多一人多50平米指标(价差达4万/平),外加二三十万安家费。反正事实就是当薛丽名字终于以结婚领证的手段出现在徐家安置名单时,这场交易似乎“圆满”落幕。

这个世界太多人算不如天算的事情发生,果然,一场意外的死亡改写了剧本。徐田车祸身亡,消息传来,作为法定配偶的薛丽是如何向婆婆主张继承权的,不得而知,反正薛丽一纸诉状主张配偶继承权诉到法院(具体没有查到相关报道),而母亲方反戈一击,到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起诉儿子和薛丽的婚姻无效。显而易见,名为主张婚姻无效,实际目的是否定薛丽的继承权。这看起来真的是不错的策略,釜底抽薪,一击中的,效果显著。哈哈,真的吗?请看到最后林冰律师的分析。

2025年7月2日,河南焦作解放区法院的法庭上,双方律师展开激烈交锋……

法庭激辩:获取拆迁款的动机能否无效掉一桩经登记的婚姻?

看看原告方的主张,原告母亲方:这是一场违背公序良俗的骗局。

“通谋虚假意思表示!”徐田母亲的律师高举《民法典》153条,指控二人“恶意串通假结婚,冲击一夫一妻制”,强调婚姻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否则将侵害母亲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吃瓜群众看到这,必须点赞!!!

再瞅瞅被告方的抗辩,被告死者妻子薛丽:法律不问结婚动机,合法登记就应该受法律保护。

薛丽一方的反击直指法律核心:《民法典》1051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只有三种——重婚、近亲结婚、未达婚龄。现在两人自愿登记且无上述情形,结婚动机如何不影响效力。所谓“假结婚”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只是原告单方推测,道德代替不了法律。看到这,吃瓜群众也频频点头,我们老百姓肯定都是有利益之心才结婚呀,天经地义,结婚当然可以图对方的利益呀。

正在“旁听”庭审的林冰律师身边响起了法律的画外音:若允许用道德推测否定合法登记,明天你的婚姻也可能因“彩礼不诚”“感情不纯”被宣告无效——私权堡垒的坍塌,往往始于第一道裂缝。

交锋过后的旁观的资深律师的质疑:可能发生的致命反噬,原告也许是没算清将来发生的的法律副本

母亲方执着于否定婚姻效力时,却忽略了法律逻辑的恐怖反噬链,以下为林冰律师以近30年执业经验,2000场诉讼经验,家事和刑事交叉的法律知识提出的提醒:

反噬一:拆迁款可能全额追缴

若婚姻无效→ 则薛丽获取的安置资格属欺诈所得 →那么徐家需退还多领的拆迁利益。已故徐田作为主谋,其遗产或被强制执行追缴款

反噬二:刑事诈骗罪风险浮出水面

若构成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假结婚骗补常被认定诈骗)→ 徐田系共犯 → 赃款依法没收。母亲作为继承人,需退赔违法所得,最终人财两空。

为多争遗产否认婚姻,反而可能让百万家财归零。

——这真是律师该建议的方案吗?

终章:最终的判决涉及到我们普通人私人权利保卫战,我们该警惕什么?

此案暴露出更深的危机担忧——如果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那公权能随意用“动机不纯”撕毁婚姻契约,每个人都将活在权利随时崩塌的恐惧中。若法院支持母亲主张,明天拆迁办是否也能审查你的“结婚目的”?后天计生部门又能否质疑你的“生育动机”?

你怎么看,留言大家一起探讨!



以下为专业内容,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作为参考!

福利附录:婚姻效力核心法规速查

《民法典》婚姻效力条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之前如是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诈骗罪法律后果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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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自「林教头婚姻法」公众号(原文发布于 2025-07-06),由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林冰律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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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本所婚姻继承团队集体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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