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买房差 20 万,我直接转过去了”“女儿创业周转不开,我分三次给了 15 万”…… 现实中,父母给子女转账帮扶的情况太常见了。可这笔钱到底算什么?是父母心甘情愿的赠与,还是子女该还的借款?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常常在家庭关系变化时引发纠纷:父母老了想要回钱养老,子女可能认为是赠与不必还;子女离婚时,这笔钱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要分割?要理清这些争议,关键得先明确这笔转账的法律性质—— 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
一、 法律视角:赠与与借贷的界限
法律上,从定义来看,赠与和借贷有着本质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需要具备三个主要条件:(1)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2)受赠人有接受赠与的明确表示;(3)赠与的标的物能够合法转移。另外,如赠与的财产为房产或车辆的,还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赠与才算正式生效。而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有借贷合意,即一方有借款意思,另一方同意出借,同时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借款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实践中,为避免纠纷,书面合同更为可靠。
二、父母给子女转账属于赠与还是借贷
父母给子女转账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赠与,也可能被认定为借款。这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一般的转款,另外一种是为子女买房的转款。
(1)一般的转款
具体性质取决于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举证要求。在没有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这类转账往往会被视为短期资金借贷,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2)为子女买房的转款
在中国传统观念里,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常常体现在人生的重大节点上,而购房作为家庭中的头等大事,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是极为普遍的现象。这种出资既可能是父母倾尽多年积蓄的支持,也可能包含着对子女婚姻幸福的期许。然而,当子女婚姻出现变故时,这笔出资的性质和归属便容易引发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而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对照以上两个有效的司法解释可看出,前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倾向于“以约定为先导,以婚姻阶段为基本划分”:婚前出资原则上锁定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界限清晰;婚后出资则优先尊重双方约定,无约定时默认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更侧重维护婚姻共同体的财产稳定性。
而后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则更强调:即使在婚姻存续期间,也会重点考量出资来源,在无明确约定时,结合出资比例、家庭贡献等具体细节,灵活判定房屋归属及补偿数额,赋予法官更大的裁量空间以平衡各方利益。
正因为两个司法解释的适用逻辑存在差异,且实践中父母出资时往往缺乏明确约定,导致纠纷发生时需要律师介入厘清关键事实,结合婚姻阶段、出资比例等因素判断应优先适用哪一解释。尤其是在双方父母均有出资、或出资与借贷性质混同时,律师的专业分析能帮助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规则中找到最有利的维权路径。
三、避免纠纷:提前做好约定
作为处理过大量深圳婚姻家事纠纷的林冰律师团队建议:为了避免日后因转账性质产生纠纷,破坏家庭和谐,父母和子女不妨在转账时就明确款项性质。总之,父母给子女转账的性质认定,需综合多种因素考量。在亲情与法律之间,明确规则、提前约定,既能保障父母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稳定。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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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自「林教头婚姻法」公众号(原文发布于 2025-07-30),由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凌俏律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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