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继承权不是『铁饭碗』。法律明文规定,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严重虐待遗弃、伪造遗嘱等行为的继承人,会丧失继承资格。其中故意杀害等最严重情形绝对丧失,其余部分情形可因悔改获宽恕恢复。
《民法典》第1125条:后三类情形(遗弃虐待、伪造遗嘱、妨碍立遗嘱)中,继承人确有悔改、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仍列其为继承人的,可不确认丧失。
故意杀害、为争产杀害他人属绝对丧失,不可宽恕;其余可经宽恕恢复。
未达严重程度的,一般不当然丧失,但可能影响分配份额。
对于可宽恕的三类情形,明确表示宽恕或在后立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的,恢复资格。
丧失继承权的人,其晚辈直系血亲一般也不能代位继承该部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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