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品律所·婚姻家庭】股权登记在配偶名下,他说只是替朋友代持——法院不看登记看真相,关键是代持关系成不成立|林军律师
【圳品律所·婚姻家庭】本文由林军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整理,个案情况差异较大,具体以律师咨询意见为准。
老赵持有某科技公司10%股权,工商登记在他名下。妻子小王发现后说:这股权是咱婚后的,我要分一半。老赵急忙说:这是替我朋友老李代持的,不是我的,老李才是实际出资人。小王不服:代持?我怎么从来没听说过?拿证据来。
法院怎么判?关键不在于老赵怎么说,而在于代持关系到底成不成立。如果成立,这股权确实不是老赵的,小王分不到;如果不成立,老赵就是在用代持当挡箭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 情形 | 股权归属 | 配偶能否分割 | 举证责任 |
|---|---|---|---|
| 代持关系成立 | 实际出资人(被代持方) | 不能分割 | 主张代持方 |
| 代持关系不成立(名为代持实为自有) | 名义持有人(夫妻共同财产) | 可以分割 | 主张分割方 |
代持股权分割的核心逻辑是穿透审查——法院不会只看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而是审查真实的出资人和权利义务安排。
股权代持(又称隐名投资、委托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法律安排。其法理基础是合同法上的委托关系与公司法上的登记制度分离:合同层面,双方形成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受民法典委托合同制度调整;公司层面,名义股东是对外公示的股东,实际出资人不直接对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这一名实分离的安排,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中得到确认: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代持合同,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
但在离婚分割场景中,代持关系面临额外的审查压力——因为代持可能被一方利用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对代持关系的审查标准更为严格,举证责任加重。这一审查倾向体现了对配偶方财产权益的保护。
维度一:有无书面代持协议。书面协议是认定代持关系最核心的证据。协议应当载明:实际出资人是谁、出资金额多少、股权登记在谁名下、收益如何分配、代持期限及解除条件等。无书面协议的,仅凭口头约定认定代持关系难度极大。
维度二:实际出资来源。审查股权出资的实际来源——资金是否来自主张代持关系的实际出资人。如果出资款从老李的账户转出、经老赵账户缴纳给公司,且转账备注代持出资等,则支持代持关系;如果出资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则代持关系难以成立。
维度三:分红流向。如果分红进入老赵的个人账户并被其用于家庭开支,则代持关系存疑——真正的代持关系下,分红应归属于实际出资人老李。
维度四:公司治理参与情况。如果老赵作为登记股东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但所有决策均根据老李的指示作出,有相应的沟通记录佐证,则支持代持;如果老赵独立行使股东权利、自主决策,与老李无任何沟通,则代持关系存疑。
维度五:其他证据佐证。公司其他股东是否知晓代持安排、有无相关邮件微信沟通记录、老李是否曾以实际出资人身份主张权利等。
举证责任分配:主张代持关系成立的一方(通常是持股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充分的,法院将认定代持关系不成立,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代持关系成立——配偶无权分股权,但可分代持对价。股权归实际出资人,配偶无权分割股权本身;但如果名义股东因代持获得了报酬或对价,该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劳务报酬),配偶有权分割。
2. 代持关系不成立——股权属共同财产——分割适用折价补偿。按股权分割的一般规则,折价补偿为主,变更登记需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3. 隐名股东显名与离婚分割的交叉。实际出资人显名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这与离婚分割形成时间交叉,法院需协调两案的审理顺序。
4. 恶意串通虚构代持——无效。持股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代持协议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民法典第154条认定无效,股权仍属夫妻共同财产。配偶还可援引第1092条,主张持股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要求少分或不分。
Q1:老公说股权是替朋友代持的,妻子怎么反驳?
要求对方提供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银行流水)、分红流向记录。如对方无法提供完整证据链,法院将认定代持不成立,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
Q2:代持协议一定要书面吗?口头约定有效吗?
法律不禁止口头代持约定,但在离婚诉讼中,仅凭口头约定认定代持关系难度极大。法院要求主张代持方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书面协议是最核心的证据。
Q3:代持关系成立后,妻子能分到什么?
妻子无权分割股权本身(归实际出资人)。但如果丈夫因代持获得了报酬或费用,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有权分割。
Q4:如果代持协议是在诉讼期间补签的,有效吗?
如果代持协议是在婚姻关系紧张或离婚诉讼期间补签的,法院会重点审查其真实性。如系恶意串通虚构代持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54条认定无效,股权仍属共同财产。
Q5: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能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权利吗?
可以。实际出资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主张其为真实权利人。但需提供充分的代持证据,法院将综合审查代持关系的真实性后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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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军律师,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专注公司法律、股权设计与股东权益保护,长期深耕公司治理与婚姻家事、继承传承的交叉领域——深圳家族企业的股权,往往同时是婚内财产与代际传承标的,只有同时具备公司法精度与家事法视角,才能真正设计出经得起考验的方案。团队由林军律师领衔,蒋建超律师共同承办企业法律与强制执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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