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物权制度一大亮点,虽是规定在物权编,但该制度的使用却可对婚姻家庭产生重大的影响,例如对结婚、离婚、抚养、继承等涉及的房产处理难题提供新的解决思路。本文将从老年人再婚涉及的房产遗产处理问题,并通过最高院的典型案例来了解居住权制度。
居住权简单讲就是以合同、遗嘱的形式并通过房产登记在房子上设置“长期居住”的权利,不受房屋产权变动的影响。比如在老年人再婚的问题上,一般两个家庭尤其是各方的子女对父母财产的安排会更为的在意,尤其涉及到房产,经常也会出现将房子赠与再婚老伴致子女不满而引发家庭纠纷的新闻。但从这一现象深入分析,老人最主要目的一般是想在去世后,也让老伴有一个居住的地方,在原来的制度下,只有将房子过户才能完全保障这种安排。但是有了居住权制度,老人可以在房产上为老伴设置居住权,这样在不影响自己将房产给到子女的情况下,也能充分保障老伴的居住,从而减少老年人再婚顾虑,减少家庭纠纷。
需要提示的是,在具体设置居住权时,需要注意如下几点提示:1.需订立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包含当事人的姓名、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核心内容;2.也可通过遗嘱的形式,但也应包含上述内容;3.需去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因居住权属于物权,需经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故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若达成居住权协议或遗嘱生效后,而相关当事人不予配合登记,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来实现居住权。
下面将引用最高院在2022年2月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中有关居住权执行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
典型案例
五、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
(一)典型意义
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对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制度价值。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丧偶独居老人,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取得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执行法院依照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登记制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利,对于引导当事人尊重法院判决,推动民法典有关居住权制度的新规则真正惠及人民群众,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二)基本案情
邱某光与董某峰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董某军系董某峰之弟。董某峰于2016年3月去世,生前写下遗嘱,其内容为:“我名下位于洪山区珞狮路某房遗赠给我弟弟董某军,在我丈夫邱某光没再婚前拥有居住权,此房是我毕生心血,不许分割、不许转让、不许卖出……”董某峰离世后,董某军等人与邱某光发生遗嘱继承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继承人董某峰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某房所有权归董某军享有,邱某光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判决生效后,邱某光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21年初,邱某光发现所住房屋被董某军挂在某房产中介出售,其担心房屋出售后自己被赶出家门,遂向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三)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案涉房屋虽为董某军所有,但是董某峰通过遗嘱方式使得邱某光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执行法院遂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等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裁定将董某军所有的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邱某光名下。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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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声明】本文整理改编自「林教头养老行业法律服务」公众号(原文发布日期:2022-02-28),由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林冰律师团队整理发布,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如涉及内容或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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